文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盘胥路**城市恬园**,同时***实际居住于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12幢102室长达三年,已形成实际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故本案,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iv>
原审法院经审查,***户籍地址为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陵上**,2016年6月14日,***取得居住证一张,居住证,居住证载明申领地住址为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iv>
原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文正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住地亦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
新启元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文正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19日打印的***《流动人口信息存根》,该信息载明***登记申领居住日期为2016年6月14日,苏州大市逗留时间30.6个月,暂住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12幢102室,到2018年6月至12月19日期间***没有办理签注手续,同时至上诉人于2019年5月7日起诉立案时,***亦未补办签注手续,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就不认定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12幢102室是***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当由***的户户籍所在地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求撤销(2019)苏0282民初5259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江苏文正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文正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二审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了苏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表,载明:***,女,户户籍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陵上**,住地址苏州市,住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城市恬园****为2016年6月14日,变更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苏州大市逗留时间40.7个月。该书证已交由新启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并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地位于,文正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故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新启元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飒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