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莉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淑晶
审判员 孔亮亮
审判员 张峻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