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莉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淑晶

审判员  孔亮亮

审判员  张峻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