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2民初第2383号
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清花园小区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凤城市。
被告:凤城市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边门镇大东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久栋,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城市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辽宁北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