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阿城原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江龙小区市建总公司家属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阿城原种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15委。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阿城原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38元,减半收取计19119元,由哈尔滨金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