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J区12栋1单元36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
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8000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执行人胡雪峰负担。
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已未生产经营,导致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向其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上无存款,车辆因价值过低且下落不明,已无查封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解铝厂主控楼1层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206㎡)、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解铝厂整A2层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222.09㎡)、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解铝厂4#环保工程厂房(产权证号:XXX;建筑面积:58.78㎡)、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解铝厂铸造车间(产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5103.25㎡)、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解铝厂原料库房(产权证号:XXXXXXXXX;建筑面积:2118.01)、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解铝厂一期厂房(产权证号:XXXXXXXXX;面积:9024.63㎡)、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监证XXXXXXX;面积:1980.16㎡)、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产权证号:监证XXXXXXX;面积:2044.87㎡)、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区电解铝厂二期厂房1层(产权证号:XXXXXXXX;面积:13559.15㎡),现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卢松审判员陈方平
审判员 梁   仕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执行员 刘      博
书记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