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财保14号
申请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46568Q。
法定代表人:何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朱连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交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六枝路喜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排污权交易保证金捌拾壹万贰仟壹佰零伍元(¥812.105.00)进行保全。申请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1212907390075831553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交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六枝路喜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排污权交易保证金捌拾壹万贰仟壹佰零伍元(¥812105.00元),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
案件申请费4581元,由申请人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凤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昌萍
书记员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