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维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万维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65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维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5号办公楼1109。
法定代表人:江善东。
被执行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银铃街63号一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万维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万维博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590元,另本案执行费48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碧水××别墅××型××(××)的房产,正由(2017)粤1971执5047号案件处理中,本案已向该案申报债权;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镇××信××商场106,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嘉信豪苑A、B栋4单元102、105,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嘉信豪苑A、B栋5单元101、103,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嘉信豪苑A、B栋6单元101、102的房产正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中,本院已向该院申报债权;
3.被执行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号的土地,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号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成品仓库、宿舍1-2栋、厂房2-4栋的房产正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中,本院已向该院申报债权。
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经本院查询和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柯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