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恢463号
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泰塑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1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陕西鑫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3301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鑫泰塑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