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5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长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8元(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季立耘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吕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