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鑫泰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330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东彦
代审判员党白鹭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