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同兴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官渡村。
法定代表人:冯志祥。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执行人:云南天洲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天州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凤太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同兴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36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8,601.50元及利息,执行费5129.00元。
本院受理后,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宝马牌云A8××××车辆和丰田牌云L5××××车辆,本院已做查封处置,但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69.24,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1、坐落于牛井镇桑园小区【宾房权证(2001)字第A29-53号】;2、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金牛镇仁和路【宾房权证(2001)字A29-365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及3月23日分两次委托宾川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宾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上述房屋为老房产,不动产登记系统无法查封,只能作记录。故本院不予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税务、婚姻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