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883394。
法定代表人邓爽,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跃进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96254622R。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渝010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款13435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718.88元。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0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138068.88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1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李 好
审 判 员  郭胜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毛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