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02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6185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870万元,案件执行费287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