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5008833-9.
法定代表人:邓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22045502F。
法定代表人:万东蒙,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货款2323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诉讼中保全的****来置业枫香庭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货款232360元及利息,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