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39号
原告: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叙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叙永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5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已按40%收取),由原告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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