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兴隆路**数码大厦9-1,组织机构代码750088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19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铃木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1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