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5
***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城法水保字第134-1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LXX277号轻型普通货车壹辆。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惠州市德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LXX277号轻型普通货车壹辆。
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卜 健
审判员 张运强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