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99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光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98002.95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5236.2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2301.28元,剩余案款转为执行费,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