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珍,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大梁路以南(大梁路西段市检察院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95162B。
法定代表人:孔兴龙。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