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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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580号
原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陈晓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厉康楠,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东阳市。
被告:杭州名逸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YWKM7G,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018号中艺锦绣名都24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艳,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玲,浙江颂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与***、厉康楠、杭州名逸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逸公司)、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蝶,***、厉康楠、名逸公司、郑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厉康楠向高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0元,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的逾期利息2618213.70元,并继续支付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2.***、厉康楠向高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0元,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的逾期利息2610323.29元,并继续支付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3.***、厉康楠向高新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8164元;4.名逸公司、郑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高新公司撤回要求***、厉康楠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高新公司作为出借人,与***、厉康楠作为借款人,名逸公司、郑艳、***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厉康楠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高新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借款利息的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息,借款期限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到期利息。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付息的,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及利息计算方式为:1.无论是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还是借款期限以外,借款人对出借人的付款均优先清偿借款利息。2.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前期未清偿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入借款本金;借款逾期清偿之日起及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直至本息还清止。因出借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名逸公司、郑艳、***自愿为借款人对出借人所负所有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即在借款人不完全或及时履行还款和付息时由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本协议违约责任和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等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同日,***、厉康楠向高新公司出具《借据》一份。2018年有6月13日,高新公司向***、厉康楠支付400万元借款本金。2018年6月15日,原告高新公司作为出借人,与被告***、厉康楠作为借款人,被告名逸公司、郑艳、***作为担保人,又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厉康楠向高新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其余条款同上述第一份借款协议。同日,高新公司向***、厉康楠支付400万元借款本金,***、厉康楠向高新公司出具《借据》一份。2018年8月8日,高新公司与浙江高新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高新公司将上述两份《借款协议》项下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鼎辉公司。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7月,鼎辉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浙0109民初11074号。2020年12月1日,高新公司与鼎辉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上述《债权转让协议》,鼎辉公司因此撤回起诉。高新公司认为,两份《借款协议》及两份《借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逾期后至今,借款人未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高新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8164元。高新公司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厉康楠共同辩称:1.高新公司与浙江高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运公司)是人格混同的同一主体。高运公司是高新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两者高级管理人员混同、办公场所混同、财务混同;2.***、厉康楠是高运公司格力电器一标段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高运公司已将案涉借款用于支付前述项目材料款;3.根据被告提交的《确认书》可以证实,高新公司有权从高运公司应付被告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案涉借款,因此案涉借款实际上已经清偿完毕;4.高新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用是其自愿支付,不应由被告承担;5.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14日,高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是2022年2月,案涉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6.案涉借款已清偿且过诉讼时效,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名逸公司、郑艳、***共同辩称:同意***、厉康楠的答辩意见,案涉借款已清偿且过诉讼时效,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2日,高新公司(甲方)与***(乙方)、厉康楠(乙方)、名逸公司(丙方)、郑艳(丙方)、***(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因承包施工杭大江东工出(2016)12号地块项目杭大江东工出(2016)19号地块项目(格力电器智能电器产业园)一标段工程资金周转所需,向甲方借款。一、借款金额:4000000元;二、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6月12日起到2018年9月11日止);三、借款利息:月利率1.5%;四、违约责任: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付息的,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及利息计算方式为:1.无论是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还是借款期限以外,乙方对甲方的付款均优先清偿借款利息。2.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前期未清偿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入借款本金;借款逾期清偿之日起及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直至本息还清止;五、因甲方主张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六、丙方自愿为乙方对甲方所负所有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即在乙方不完全或及时履行还款和付息时由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本协议违约责任和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2018年6月13日,高新公司向厉康楠转账交付借款4000000元。
2018年6月15日,高新公司(甲方)与***(乙方)、厉康楠(乙方)、名逸公司(丙方)、郑艳(丙方)、***(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因承包施工杭大江东工出(2016)12号地块项目杭大江东工出(2016)19号地块项目(格力电器智能电器产业园)一标段工程资金周转所需,向甲方借款。一、借款金额:4000000元;二、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6月15日起到2018年9月14日止);三、借款利息:月利率1.5%;四、违约责任: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付息的,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及利息计算方式为:1.无论是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还是借款期限以外,乙方对甲方的付款均优先清偿借款利息。2.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前期未清偿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入借款本金;借款逾期清偿之日起及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直至本息还清止;五、因甲方主张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六、丙方自愿为乙方对甲方所负所有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即在乙方不完全或及时履行还款和付息时由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本协议违约责任和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2018年6月15日,高新公司向厉康楠转账交付借款4000000元。
2018年8月8日,高新公司与鼎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高新公司将前述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鼎辉公司。2020年8月21日,鼎辉公司向本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向各被告主张前述两份《借款协议》项下债权,后鼎辉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20年12月1日,高新公司与鼎辉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前述《债权转让协议》。
另查明,高新公司本案中为申请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8164.02元。
高新公司自述出借款项期间同时期有高于13000000元银行贷款。
以上事实,有高新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扣款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2020)浙0109民初11074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书》、保单、保险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各被告据此应承担的责任大小;2.《借款协议》项下债权诉讼时效是否经过;3.各被告是否有权主张其就案外人高运公司的债权与本案债务抵销;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高新公司出借案涉款项期间有高于案涉借款金额的银行贷款,其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本院认定本案两份《借款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协议中关于利息、维权费用负担等约定应属无效,但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借款人应当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本院确定由各担保人对借款人两份《借款协议》无效后的返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名逸公司还辩称其作出保证未经股东会决议,但名逸公司作出保证经由其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确认,可以认定保证系名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高新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鼎辉公司,鼎辉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高新公司与鼎辉公司其后解除了《债权转让协议》,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本院确认案涉债权诉讼时效未经过。关于争议焦点3,各被告主张高新公司与高运公司人格混同,基于***、厉康楠作为高运公司格力项目一标段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对高运公司工程款债权,据此主张其对高运公司的债权与本案债务抵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因此债务抵销应当具备当事人互负债务和所负债务均已到履行期限等条件。本案中,高新公司和高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新公司出借款项时与高运公司存在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等方面达到人格混同程度的表征。退一步讲,本案中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高运公司享有确定的债权和该债权清偿期限届满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各被告主张债务抵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厉康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价款4000000元及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厉康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价款4000000元及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杭州名逸建材有限公司、郑艳、***对***、厉康楠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40元,减半收取51720元,由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976元,***、厉康楠、杭州名逸建材有限公司、郑艳、***负担37744元。
***、厉康楠、杭州名逸建材有限公司、郑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管毅楠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