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458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6月1日生,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大梁路以南(大梁路西段市检察院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95162B。
法定代表人孔兴龙。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