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57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大梁路以南(大梁路西段市检察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95162B。
法定代表人:孔兴龙。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北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原告***诉被告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肇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家诺
书 记 员 段军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