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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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2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45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88号水务大厦裙楼1-4层。
负责人:温伟祥。
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37340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执行人: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918726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琴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执行人: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73379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翠珠。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李海芬,身份证号码XXX,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5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139054.85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李海芬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七辆,被执行人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五辆,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七辆,被执行人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上述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不动产,本案已轮候查封,另案处置中。截止2022年5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芬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海芬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2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