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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6048号
原告: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38831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莉蕾,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23356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被告: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0055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琳。
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诚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