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被申请人*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1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向远超,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25458-7。
法定代表人:向远超,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29日申请追加*国民为被执行人。2018年5月8日,***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余佩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向毓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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