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远超等被申请人*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1执异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川,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向远超,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25458-7。
法定代表人:向远超,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国民为被执行人。并提供本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55号民事调解书、承诺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与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被告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4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算支付,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本调解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载明“承诺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自愿在我向向远超借款24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代为被执行人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即偿还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支付;案件受理费9150元);并承诺于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至付清为止。特此承诺承诺人:***2017年11月9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向远超、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国民为被执行人;
二、***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以(2013)万法民初字第08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即偿还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支付;案件受理费9150元)范围内履行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余佩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