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向远超,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法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田彬
审判员冉国桦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