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初5537号
原告: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5号楼1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18234100。
法定代表人:郭维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宗祥,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海海南路159号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佟恺,职务经理。
被告:南京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3号1-10。
法定代表人:戴檑,职务董事长。
原告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维
代理审判员  张春云
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隆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