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5号楼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182341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口路34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274739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偿还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13万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欠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2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
4、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溧阳市上***口路34号3楼,本院委托溧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溧阳市立峰电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予以调查,但未收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回函。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说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尚未到位标的款为电梯保养费13万元及违约金等。
本院认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相应款项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该款项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