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12执3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5号楼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182341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80号16幢1号,注册号:32081100000497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淮安市瑞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696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合计79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本院到判决书确定的地址调查,该地址已无人上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帐户余额不足以执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海润****(运河福邸)12号楼101室、102室、103室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都设置巨额抵押,首封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为第二轮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未网签的房产均被设置巨额抵押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本案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本院并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80495元。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本院拟将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