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11053号
原告***。
被告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金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