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民初11053号 原告***。 被告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金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