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18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省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唐安辉,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安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德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玉保
书 记 员 周永立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