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2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合裕路12K。信用代码91340122669455330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皖01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公积金、微信等财产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查封了***名下的房产,因该房屋土地为集体土地,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