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5448号
申请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合裕路1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9455330T(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北楼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51810003L。
法定代表人:陈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会田,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会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刘会田名下银行存款761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到期债权。申请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刘会田名下银行存款76146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81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