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3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合裕路1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2669455330T(1-3)。
法定代表人:罗永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2760800617J(1-6)。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终7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2民终7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孙继俊
审判员 管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建国
书记员施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