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合裕路1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9455330T(1-3)
法定代表人:罗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00617J(1-6)。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7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绍平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王依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晓利
书记员江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