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5378号
原告:合肥市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TD718A。
法定代表人:封全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乐敏,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旧物***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老合马路与店忠路交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795310L。
法定代表人:任明强,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裕路1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000002935。
法定代表人:罗永康,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旧物***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冠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