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再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合裕路12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9455330T(1-3)
法定代表人:罗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00617J(1-6)。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7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皖民申16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2020年4月27日,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再审请求已经在另案中得到支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绍平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晓利
书记员江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