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24民初3840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西溪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21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多年来陆续从原告****购买电源插座,货款不实行即时清结。2014年1月20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21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1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