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4破申6号
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卢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龙伟,男。
被申请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西溪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戚建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本院尚未受理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施国强
人民陪审员 廖建纯
人民陪审员 郑志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若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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