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特198号
申请人: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88149829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
法定代表人:龚富杰。
申请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70738394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西溪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三。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11日经栖霞区人民调委会驻栖霞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欠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0元,此款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3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需另给付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二、就此事双方一次性了解,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朗亿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经栖霞区人民调委会驻栖霞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蒋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殷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