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319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1号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4936883。
法定代表人卢苗。
委托代理人胡乐静(特别授权),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西溪南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8394。
法定代表人戚建三。
申请执行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93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戚建三作出司法拘留15天决定;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为防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私自出境,逃避债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执行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青海创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3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