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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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西溪南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7073839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初636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利息40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执行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2096元,扣除案件执行费59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0619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324执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学通
审判员戴锦平
审判员郑晓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建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