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82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西溪南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707383944。
法定代表人:戚建三。
原告陈应义诉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低压电器配件生产经营,曾以乐清市吉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名义对外经营,被告有向原告采购产品。2015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余欠乐清市吉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之后,被告通过他人账付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余欠35000元拖欠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百家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期限在六个月内的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