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21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翟某。
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寨某与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民终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寨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寨某劳务费342484.24元,支付违约金23536.4元,共计366020.6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新疆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寨某全部案款,本案执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寨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民终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