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男,5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子午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结算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结算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0元,撤诉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