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260号
申请执行人:***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东衡枣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保恩,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公路局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33264513J。
法定代表人:靖明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省道201线哈达图至海拉尔一级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公路局综合楼。
负责人:朱海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省道201线哈达图至海拉尔一级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498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