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西赵庄鑫光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673号
原告:***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80818195K。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保恩,总经理。
被告:山西***光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OGTKRB6W。
住所地:长子县慈林镇西张沟村。
法定代表人:曹晋利,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4079。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执行董事。
原告***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光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7元,由***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