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283号
申请人: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东衡枣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
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保全线索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