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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孙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3民初3973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此后,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